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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新的《科技进步法》7月1日起实施

2008年7月1日
 

    由国家主席胡锦涛于2007年12月29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订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》(简称《科技进步法》)自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
    近日,省委科技工委、省科技厅在西安交通大学举办了《科技进步法》及自主创新政策专题报告会。邀请科技部政体司政策处苏靖处长、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马治国教授分别就最新科技政策以及新修订的《科学技术进步法》进行了解读和宣讲。

    新修订的《科技进步法》的正式施行,是继2006年召开全国科技大会后,我国科技工作发展中又一件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。科技进步法具有纲领性作用,是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基本法。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,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,结合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(2006-2020年)》,着眼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奋斗目标,突出自主创新这条主线,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新时期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目标、方针和战略,强调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,强化了激励自主创新的措施和规范,是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和全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法律保障。

    新的《科技进步法》分为8章:总则、科学技术研究、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、企业技术进步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、科学技术人员、保障措施、法律责任和附则,共75条。其内容比修改前更加丰富和具体。

    新的《科技进步法》主要针对制约我国科技进步的制度性问题,从6个方面进行了重大修订。

    ——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、建设创新型国家写入法律,进一步明确我国科技发展战略和基本方针、政策。

    ——提出国家要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,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,把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,鼓励已经取得的发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能够尽快得到实施,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。

    ——规定加大对科技的投入,通过财政政策、金融政策、税收政策等,包括建立基金,动员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方面的投入,推动科技更快发展。

    ——规定要有效配置、整合科技资源,遵循统筹规划、优化配置原则,整合和设置国家科研实验基地,建立科技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,使科技资源发挥更大作用。

    ——设立企业技术进步专章。提出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、市场为导向、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,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。法律规定了多项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优惠措施。

    ——强调要调动科技工作人员的自主性、积极性、创造性,建立一种能够激励自主创新的制度,营造一个能够自由探索的学术环境、使科技工作者能够勇于承担风险的学术氛围,使科技人员能够没有任何思想负担,承担探索性强、风险高的科技项目。

    随着新科技进步法的正式施行,与国务院已经颁布实施的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(2006-2020年)》配套政策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一系列实施细则性政策文件,将更加全面、有效地构建起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,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良好政策法律体系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
(科技处 供稿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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